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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发布数字化转型新政策,数字化经营奖励再增加

2020-10-15

前言:在数字化经营的道路上,支付宝从未懈怠过半分。支付宝曾说,面向未来的投资,支付宝从来不设上限,它做到了。面对数字化经营这样一个红利项目,它从未吝啬过。

 

2020年10月13日,支付宝官方发布了数字化转型(DT)政策2.0


数字化经营 

一、DT2.0政策介绍

支付宝数字化转型(DT)政策2.0,是支付宝为帮助商家和服务商从数字化支付到数字化经营转型,推出的一项扶持计划,支付宝通过开放数据洞察、用户触达、潜客拉新等能力,助力商家通过支付宝进行数字化经营。在数字化转型(DT)政策2.0中,商家将基于支付宝交易产生支付积分,支付积分可以兑换支付宝端内的流量奖励进行营销发券。同时服务商代商家制券,服务商基于券的核销结果可以获得奖励。


二、政策有效期限

服务商优惠券核销奖励,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活动结束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

商家支付积分奖励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活动结束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


数字化经营 

三、商家支付积分奖励规则

3.1名词定义:

3.1.1支付积分(简称“积分”):根据商家符合奖励规则的支付行为发放的可兑换为支付宝流量的积分,积分以支付宝账户(PID)为维度累计。如同一企业主体有多个商家PID,每个商家PID分别累计积分。


3.1.2有效交易笔数:指金额≥¥2元的线下支付宝交易笔数或商家的小程序支付宝交易笔数(仅限当面付),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不纳入计算。

 

积分计算及发放规则:

3.2.1奖励形式一:首次签约DT奖励(一次性激励)

3.2.1.1奖励对象:首次签约DT成功的商家(A1)的PID。

3.2.1.2积分发放规则:

首次成功签约,基于签约前近30天有效交易情况发放,积分发放日为签约日次日。


积分计算规则:

【首次签约奖励】商家(A1)近30天日均有效交易笔数*600支付积分*奖励系数(当前为1),或者商家(A1)近30天有效日均交易额*6支付积分*奖励系数(当前为1),计算后取较大值。

3.2.1.3 奖励上限:单个商家(A1)PID每月可获得积分最多不超过2500万,达到上限按2500万计算。

3.2.2奖励形式二:支付得积分奖励(长期运营激励)

3.2.2.1奖励对象:产生收单行为的商家(A1)的PID ,且上个自然月日均交易笔数大于或等于10笔 。


3.2.2.2积分发放规则:

发放时间:每月5号,发放上个自然月的积分(节假日顺延发放)

【支付得积分奖励】商家(A1)上自然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600支付积分*奖励系数(当前为1),或者商家(A1)上自然月有效日均交易额*6支付积分*奖励系数(当前为1),计算后取较大值。

举例,A商家9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1万笔,日均交易额50万,9月可得积分为1万*600*1=600万积分或者50万*6*1=300万积分,取较大值600万积分,作为9月积分发放数量。

3.2.2.3奖励上限:单个商家(A1)PID每月可获得积分最多不超过2500万分,达到上限按2500万计算。

 

3.3 积分有效期:

(1)商家(A1)支付积分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至发放次月月底截止,在此期间商家可以进行积分投放。若投放计划因平台原因未完全消耗积分,未消耗部分返还商家积分账户,但返还的积分有效期不变,已到期积分平台将予以清零;

(2)商家(A1)提交投放计划后,因商家自身原因需要停止投放计划,商家可主动操作停止投放,未到期的投放积分立即返还到商家积分账户,已到期积分自动清零。

举例:

场景1:首次签约DT奖励--某商家在10月11日首次签约DT,获得300W首次签约激励,该笔积分将在10月12日发放,有效期至11月30日。

场景2:支付得积分奖励—某商家9月基于支付宝有效交易(近30天月日均有效交易大于等于10笔)获得500W积分,产生的积分于10月5日发放,有效期至11月30日。

 

3.4积分消耗规则

3.4.1商家(A1)获取的支付积分仅支持在支付宝特定位置进行券的投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投放位置和消耗积分数以平台实际投放为准。

3.4.2奖励期间,商家(A1)有支付积分且没有触发退出相关规则,商家提交投放计划(提供所有投放素材、指定可消耗的时间及积分量),即按计划开始投放消耗,若投放计划未完全消耗积分,商家可在商家中心后台看到支付积分的累积及消耗数据。

3.4.3政策结束时,商家(A1)若有剩余未投放的支付积分,可在允许的时间段内继续投放消耗,积分有效期不变(参见3.3)。

3.4.4优惠券投放要求说明:

3.4.4.1硬性要求:优惠券形式支持全场优惠券和单品优惠券,折扣≤9.5折,且优惠金额≥1元。


3.4.4.2其他投放建议:

(1)建议商家品类以本地生活消费类为主,包含:餐饮、快消、美发、出行、住宿、电影票、视频、服饰等行业。

(2)建议商家店铺>10家或近30天支付宝支付GMV>100万。

(3)建议折扣力度:折扣≤9折,或者优惠金额≥2元。

(4)建议库存总量:单品库存≥1000/日

(5)建议在线时长:商品或权益连续在线天数≥3天。

(6)建议抵用券有效期:大于等于15天。


3.4.5如商家提供的券权益偏低,支付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品牌曝光,以保证良好的用户体验。权益相对较低的券获得的平台曝光和用户点击都可能偏低,请商家知悉。

 

四、服务商代运营制券核销奖励

4.1 名词定义:

4.1.1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服务商S):指为商家提供数字化转型营销能力且与支付宝签订业务协作协议的服务商。在营销活动中,经商家授权后,服务商可为商家提供制券、发券服务、为商家开通数字化转型(DT)政策;该类服务商既可以为支付服务商,也可以为营销公司等企业主体 ,但服务商与商家不得有关联关系。服务商在有效期内为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

4.1.2优惠券(Y):服务商(S)代商家通过支付宝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配置的用户消费优惠凭证(不含口碑和外部优惠券,如商家APP中配置的优惠券),用户通过支付宝当面付或当面资金授权产品对商家完成交易支付后,该优惠券将在符合券面规则的情况下核销。本方案项下的优惠券(Y)特指非支付宝和其关联公司出资(包括支付宝和其关联公司部分出资的)的优惠券,且优惠券(Y)适用范围包含支付宝平台的直领优惠券(单品券)、直领优惠券(全场券)、售卖优惠券(单品券)、售卖优惠券(全场券)。


4.1.3服务商获取代运营制券核销奖励,所适用的商家(A2)范围:

(1)签约产品:使用支付宝当面付系列产品或支付宝新当面资金授权产品服务的,具有唯一的支付宝账户(PID)的代理收单商家或与支付宝直接合作的商家,同时商家交易也必须通过当面付或者新当面资金授权产品服务完成。

(2)商家范围:商家经营类目范围为快消/餐饮/品牌零售/酒店/景区等行业的线下商家且在附录5.3商家经营类目范围清单中,发生的交易纳入本奖励方案的代运营制券核销奖励统计范围(商家经营类目不在附录5.3中,不可享受代运营制券核销奖励政策)。

(3)奖励门槛:

①服务商服务的商家在核算当月,含有(由同一服务商代配置)优惠券核销的【有效交易订单】总数量合计大于等于15笔。

②单张优惠券的优惠金额≥1元,且用户的单笔订单交易实付金额≥1元,视为【有效交易订单】。

③优惠券范围:包含支付宝平台的直领优惠券(单品券)、直领优惠券(全场券)、售卖优惠券(单品券)、售卖优惠券(全场券)。

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家才能纳入商家(A2)范围,其有效优惠券全部纳入服务商S代运营制券核销激励,不符合此条件的商家,即使优惠券符合激励条件,也全部不纳入服务商S代运营制券核销激励。

举例:服务商(S)和商家A、商家B建立代运营关系,且服务商代商家制券。商家A当月交易订单合计为6笔,商家B当月交易订单数量合计为20笔。则,商家A在核算当月有效交易订单中的6张优惠券核销全部不纳入服务商S当月的优惠券服务商激励中,商家B在核算当月有效交易订单中的20张优惠券核销全部纳入服务商S当月的优惠券服务商激励中)。


4.1.4优惠券(Y)核销场景:

(1)小程序内核销场景:指核销优惠券(Y)的交易发生在支付宝小程序支付场景,包括支付宝线下扫码小程序及支付宝线上场景核销的小程序。不包括收钱码商家、平台类商家及其他线上交易商家的小程序。

(2)非小程序内核销的线下场景:指核销优惠券(Y)的交易不在支付宝小程序的其他线下核销场景,如支付宝线下扫码、支付宝扫脸支付等场景。不包括收钱码商家。


4.1.5奖励系数:各奖励项的奖励系数请参照对应奖励公式,奖励系数有可能单独调整,实际调整以公告为准。

网付简单总结:支付宝最新奖励加码政策,卡劵核销奖励原10%上调到20%,单个商户原月奖励封顶15万上调到20万,单个服务商原月封顶奖励100万上调到200万。


数字化经营 

网付作为支付宝的官方服务商,一直紧跟支付宝的发展方向,专注于系统研发与科技创新,所研发的数字化经营行业解决方案替众多企业解决了难题。而在未来,网付也会坚定不移的跟随支付宝的发展步伐,研发各项技术,为行业带去新活力。也希望能有更多创业者加入网付,成为网付的合伙人,共享数字化经营红利市场,合作共赢。


关键词:支付宝,数字化经营,网付